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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弘扬乾陵文化传统,提升乾陵文化品位,加强对乾陵文物资源的抢救、保护、开发和利用,丰富和充实乾陵博物馆藏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管理条例》,特制定《乾陵博物馆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一、成立机构、设立基金
为加强和规范对藏品的征集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陕西省文物管理条例》,经报省文物局同意,特设立乾陵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藏品征集管委会),并设立乾陵博物馆藏品征集专项资金。藏品征集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定组织征集计划,聘请文物专家(主要负责具体征集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工作,并提出鉴定性意见供藏品征集管委会决策),组织实施征集前的各项工作,并管理好专项资金。
二、征集范围
1、一切乾陵陵园及其陪葬墓出土或陵园建筑遗址采集的文物及标本。 2、反映唐初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的有关文物资料。
3、直接或间接表现乾陵文化的文物资料。
4、具有代表性的唐代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文物资料等。
5、与乾陵及其陪葬墓主人和当时的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物、作品及有关文献资料等。
6、反映唐代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周边少数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文物、文献等。
7、反映唐代各少数民族发展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具等。
三、藏品征集程序
藏品征集时,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将拟征集藏品的类别,分别组织相关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鉴定真伪、评估价值。每项藏品鉴定参加的专家不少于5人,鉴定评估后每人分别出具“鉴定评估意见”。将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收集后提交藏品征集管委会讨论并审定。经藏品征集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决定征集。对鉴定后拟征集藏品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协商转让,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取得藏品的方式;
2、捐赠奖励,藏品合法拥有者将其所藏品捐赠给我馆收藏,我馆付给一定的奖励;
3、拍卖购买,通过国内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合法取得藏品;
4、其他合法手段取得。包括对公安机关收缴的文物的接收、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遗址周围采集的文物标本的入藏等等。
四、征集品管理
1、藏品登记主要包括藏品编号登记、藏品数量、藏品现状、藏品来源等项目,凭藏品登记凭证登记入帐。
2、藏品分类及入库排架藏品征集后,要根据质地、类别等进行分类,入库排架。
3、藏品编目与建档编制藏品目录并建藏品档案。
五、经费管理
藏品征集专项资金是为了及时征集藏品,充实和丰富我馆藏品专用,应坚持“专家论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征集专项经费由咸阳市文物旅游局、乾陵博物馆征集管委会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1、藏品征集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程序:
a、藏品征集管委会将批准后的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预算上报咸阳市文物旅游局,由咸阳市文物旅游局审核并批准。
b、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向咸阳市文物旅游局报送藏品征集申报文本、经费预算及拨款申请,如遇大宗或单件价值较高的,可一事一报。
c、咸阳市文物旅游局根据批准后的藏品征集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藏品征集进度,于次月底前将资金划至藏品征集管委会办公室。
2、征集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
a、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不知情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b、交通运输费,指收购省内外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c、保管费,指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d、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e、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品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f、办公费,指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日常开支所发生的费用。
g、其他费用,指经咸阳市文物旅游局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六、相关责任及监督
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藏品征集专项资金征集的藏品属国家所有。征集的藏品主要由乾陵博物馆收藏保管。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应及时将征集的藏品列入藏品总账,编写详细档案。
藏品征集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各相关专家组成员和有关人员,在未确定征集之前,必须对拟征集的藏品及其鉴定评估情况严格保密。对违反规定,对藏品征集专项资金造成损失并经查属实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征集活动过程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经查属实,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可直接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奖励办法
1、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发展为会员,享受博物馆提供的服务,包括定期获赠博物馆会刊和参加博物馆展览、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等活动。
2、藏品一旦被收藏,将在展出时标注捐赠单位或个人名称,对重要文物捐赠者,以记名形式给予永久性表彰等,可收入本馆《大事记》。
3、具有一定收藏规模的个人或单位选送的藏品可视其规模设立专柜或展厅。
4、捐赠奖励费,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向政府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八、解释与实施
本办法由乾陵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委员会、咸阳市文物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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