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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陵博物馆章程
为促进乾陵博物馆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乾陵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乾陵博物馆(Qian Ling Museum)。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陕西省乾县永泰公主墓院内。
第三条 举办单位:乾县人民政府。乾陵博物馆接受乾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乾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收藏、研究、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二)文物征集、登编、保管;
(三)文物展览及相关研究、馆藏文物研究、博物馆研究;
(四)文物宣传、文物讲解、历史知识普及;
(五)乾陵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具体的文物保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乾陵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乾陵博物馆馆长。
第八条 设置乾陵博物馆党委会作为党务决策机构。党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第九条
(一)传达乾陵博物馆党委及其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负责全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审查、处理,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十条 设置乾陵博物馆馆长会作为行政决策机构。馆长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研究全馆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和重大活动方案;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监督经费使用;
(四)讨论确定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五)研究决定以本馆名义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
(六)研究确定本馆重要的行政决议;
(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博物馆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博物馆行政工作的统筹、裁决与安排;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除本馆专家外,将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十四条 博物馆内设综合办公室、资料研究室、陈列保管部、考古调查室、社会教育部五个常设机构。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五条 博物馆按照本馆的性质和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六条 博物馆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第十八条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用毕及时办理归库手续。
第十九条 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第五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四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二十五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六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艺术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的艺术欣赏水平。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八条 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并向举办单位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6人,其中:上级主管部门1人,本单位负责理事3人(书记1人、主任1人、馆长1人),行业专家代表1人,服务对象代表1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单位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六)提名本单位馆长或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三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相关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三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四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推荐,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
第四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名推荐馆长、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选;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一名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以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资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十条 理事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十一条 为明确乾陵博物馆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和议事规则,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和乾陵博物馆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财物以及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名监事,其中:上级行政主管单位1名,本单位党组织代表1名,本单位职工代表1名。
监事会主席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五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十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二)对理事会和馆长为代表的博物馆领导机构行使职责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监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监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六十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监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监事的,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监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六十二条 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监事会主任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设主任1名,其产生方式为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委派任命。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主任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确认监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按程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一般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监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业务发展规划、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机构设置方案、重大财务事项、章程修改等,须经全部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监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监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监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博物馆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章 职工
第七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六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七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九条 本单位的资产(含文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八十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十一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十二条 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八十三条 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条 本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披露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本单位基本情况;
公众服务基本情况 ;
发展规划和工作情况;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八十七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八十八条 本单位的文物移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九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馆长会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九十三条 馆长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博物馆馆长会讨论通过,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乾陵博物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乾陵博物馆馆长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乾陵博物馆
2016年10月8日
主管单位:乾陵管理处 主办单位:乾陵管理处 网站支持IPV6访问
电话:029-35510222、35510458 Email:tang_qianl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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